各縣(市、區)科技局、市直有關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滄州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參照河北省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修訂完善了《滄州市科學技術局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滄州市科學技術局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滄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0年5月15日
滄州市科學技術局
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滄州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保證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公開、公平、公正、科學、高效,參照河北省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滄州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是指滄州市科技局根據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需求,安排的由市級財政資金支持或自籌資金開展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市財政科技資金項目是由市級財政資金資助的科技計劃項目,旨在支持企事業單位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提升其科技創新能力。市財政科技資金項目主要包括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計劃、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等三大類。
市自籌資金項目是為了鼓勵和引導企事業單位加大研發投入,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籌措全部科研經費,在市科技局指導下實施的市級科技計劃項目。
第三條 項目管理要以轉變政府科技管理職能和創新科技資源配置方式為主線,堅持科學規范、職責清晰、公正透明、監管有力、績效導向的原則,進一步簡政放權,著力完善以誠信自律為前提的科研管理機制,按照能放盡放的要求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自主權,實現從科研管理到創新服務的轉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滄州市各類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項目組織管理的主體包括市科技局、項目歸口管理部門。項目組織實施的主體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含法定代表人,下同)和項目負責人。專家及中介機構接受委托,參與有關咨詢評審等服務工作。
第六條 市科技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實施全市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科技計劃;
(二)研究制訂有關計劃項目管理的規定和規范;
(三)編制和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確定年度支持重點領域和方向;
(四)負責項目立項、調整、終止和撤銷,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五)統籌科技計劃全過程的科研誠信管理,監督檢查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
(六)組織項目驗收、統計、檔案管理及信息發布;
(七)匯總登記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按規定加強管理,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第七條 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包括各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市直有關部門和經市科技局批準的其他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審查和推薦本地區、本系統的項目;
(二)及時組織承擔單位簽訂任務書并落實項目任務書約定的內容和條件;
(三)對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督促項目自籌資金到位,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根據項目執行情況提出項目調整、終止及撤銷建議,督導承擔單位執行調整、終止及撤銷工作;
(四)定期組織承擔單位上報項目執行情況及相關材料,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期驗收。
(五)負責本地區、本系統的科研誠信管理;
(六)協調推動項目成果的轉移轉化與應用示范。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要充分發揮在項目過程管理中的組織、協調、服務和監督作用,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項目申報指南組織申報項目,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
(二)按照項目任務書約定,足額匹配自籌的項目經費,及時撥付合作單位經費,確保項目科研人員有足夠的時間投入研究工作,為項目實施提供所需的保障條件;
(三)負責項目實施,履行項目任務書,按時完成項目任務;
(四)建立健全科研、財務等內部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使用項目經費,監督合作單位經費使用,真實報告經費決算,按規定提交項目經費審計報告;
(五)按要求提交項目執行情況、績效評價等相關材料,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六)負責項目的原始科研記錄和檔案管理,嚴格遵守科技保密制度和相關規定;
(七)根據項目執行情況,提出項目的調整、終止申請,執行調整、終止、撤銷工作;
(八)按要求及時申請項目驗收,科技成果登記,履行轉化主體責任,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九)負責項目科研成果知識產權、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等保護和管理。
(十)建立健全誠信管理、科研倫理審查等制度,負責對科研失信行為調查和處理;
(十一)接受指導、檢查并配合做好監督、評估等工作;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申請和實施的直接責任人,主要職責是:
(一)恪守科學道德準則,發揚科學家精神,強化契約精神,堅守科研誠信底線,認真組織項目申請和實施,嚴格履行項目任務書,按時完成項目任務,按時開展驗收;
(二)按規定合理使用項目經費,真實報告項目經費決算(項目專項經費50萬元以下的項目),配合編制項目經費審計報告(項目專項經費5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
(三)強化誠信自律,履行誠信審核和學術把關職責;
(四)完整、真實地填報項目管理相關材料,按要求提交項目執行情況、績效評價、科技報告、成果登記等相關材料,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和問題,配合提出項目調整、終止申請,配合執行調整、終止工作;
(五)自覺接受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專家和中介機構接受委托,參與有關項目立項評估、驗收評審等相關項目管理工作。應嚴守科研誠信承諾,嚴格履職盡責,應遵守以下規范:
(一)嚴守科研誠信要求和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提供咨詢、評審意見;
(二)維護評審咨詢對象的知識產權、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等;
(三)與咨詢評審事項有利益關系時,應主動申明并回避;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從咨詢評審對象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建立完善科技計劃管理系統,項目申請、任務書簽訂、項目變更、結題驗收、科研誠信等流程均納入管理系統集中管理,實現項目全過程網絡信息化、痕跡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對所有項目管理相關紙質材料實行“一次報送”制度。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建立完善科技計劃項目專家庫,專家庫由市內外技術、經濟、管理、財務等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十三條 積極推進項目信息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項目信息按照河北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引入第三方評價核查機制,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對項目評審、實施、驗收進行評價和核查。
第三章 立項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立項一般包括征集技術需求、發布指南、項目申報、項目評審、現場考察、簽訂任務書六個基本程序。項目執行期一般為1-3年。
市科技局可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組織科技項目,以公開征集、競爭招標、定向委托等形式組織。對特別重大的創新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的形式組織。
第十六條 構建科學合理的項目指南生成與發布機制。市科技局根據市委、市政府確定的戰略重點、科技發展規劃以及產業發展的技術需求等,編制和發布項目指南,明確申請項目的重點領域、目標方向,確定項目申請的時間、渠道、方式、申報條件和要求。對需要采取“一事一議”的項目,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立項工作方案,適時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承擔單位應為滄州市所屬的或者在滄州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機構,市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可作為合作單位參與承擔項目;
(二)項目承擔單位具有與項目實施相匹配的基礎條件,具有完成項目所必備的人才條件和技術裝備,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
(三)項目負責人在相關技術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熟悉本領域國內外技術和市場動態及發展趨勢,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四)承擔單位、合作單位和項目組成員無不良社會信用和科研失信記錄;
(五)符合項目申報指南有關要求。
第十八條 申請的項目應符合項目指南要求。研究內容相同或相似的不得重復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同一成果、知識產權不得作為申報市級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的條件重復使用。市級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執行期原則上不少于24個月,執行期起始時間應不早于項目申報指南發布之日。處于執行期內或尚未驗收結題的此兩類項目承擔企業,不得再申報此兩類計劃項目。
第十九條 項目申報程序
(一)申請單位根據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填寫項目申請書及附件材料報歸口管理部門。中央、省駐滄單位原則上通過所在地的縣(市、區)科技局申報。
(二)歸口管理部門對申請的項目進行審核匯總報送市科技局。
第二十條 項目產生程序
(一)市財政科技資金項目產生程序
1.項目形式審查。市科技局按照指南要求對項目進行形式審查,確定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
2.項目評審。市科技局委托中介機構聘請相關行業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行立項評審。
3.項目現場考察。市科技局組織有關專家、管理人員組成現場考察小組,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或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進行現場考察,出具考察意見。
4.項目立項。市科技局根據評審、現場考察意見研究確定擬立項項目,與市財政局溝通后,對擬立項項目進行網上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報市政府、市委財經領導小組審批。
5.項目下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聯合編制下達項目計劃。
(二)自籌資金項目產生程序
1.項目形式審查。市科技局按照指南要求對項目進行形式審查。
2.項目評審。市科技局組織相關行業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項目進行立項評審。
3.項目立項。市科技局根據評審意見研究確定立項項目。
4.項目下達。市科技局編制下達項目計劃。
第二十一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國家利益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管理。
第二十二條 承擔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市科技局、歸口管理部門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二十三條 項目任務書簽訂程序
(一)承擔單位應在接到項目立項通知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項目任務書并報歸口管理部門。有合作單位的應簽訂合作協議,作為任務書附件一并上報。
(二)歸口管理部門應在承擔單位提交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報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審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探索先立項、后補助模式,項目單位先行投入資金開展研發活動,或者提供科技創新服務等活動,市科技局根據實施結果、績效等,事后給予補助資金。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立以項目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的過程管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認真履行項目任務書的各項約定,切實履行項目組織實施和自我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項目過程管理工作制度,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財政科技資金項目執行期間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編寫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每年按規定時間報市科技局、歸口管理部門。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七條 非企業承擔的市自籌資金項目原則上不得進行調整。市財政科技資金項目和企業承擔的市自籌資金項目可實行動態調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執行期間,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應督導項目承擔單位及時提出申請,并提出調整建議,報市科技局審核。
1.因工作變動、出國(境)、傷病及其他原因導致項目負責人需要變更的;
2.項目執行期限內因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目標任務,需要延期的;
3.技術、市場、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變更任務書內容的。
(二)除上述情形之外,在項目執行期內,發生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合作單位和項目參與人員變化的,項目承擔單位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在確保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申報指標和績效指標、與涉及調整的人員、合作單位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調整,并及時向市科技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嚴格執行項目終止管理制度。在項目執行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應督導項目承擔單位及時提出申請,并提出終止建議,報市科技局審核。
1.實踐證明所選技術路線不可行、他人已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國內已有相當或更高水平同類科技成果致使項目實施不再必要的;
2.國家、省或我市的產業政策、科技政策、市場等發生重大變化,項目無法繼續正常執行的;
3.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限制,項目不能正常實施以致難以完成任務書考核指標的;
4.因承擔單位發生重大經營困難,或兼并、重組、改制等原因,不能繼續實施的;
5.其他不可抗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執行、失敗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項目調整、終止程序
(一)項目需要調整或終止的,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內及時提出申請。申請項目執行期變更的,應在到期前90天提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最多延期1次;申請項目負責人變更的,新任負責人需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和資格;申請項目任務書內容調整的,要提出調整后的任務及安排。申請項目終止的,要對已開展的工作、階段性成果等情況進行總結,市財政科技資金項目還需做出經費決算或審計報告。
(二)歸口管理部門應加強督導,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根據項目執行情況做出調整、終止決定。
第三十條 市科技局批準進行調整的項目,要按調整后的內容重新簽訂項目任務書。終止的項目,結余資金參照《滄州市市級科技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建立嚴格的項目撤銷制度。
(一)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科技局對項目做撤銷處理:
1.因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申請或實施、經費使用等方面出現違紀違法行為或違反科研誠信及社會信用受到聯合懲戒,項目面臨重大風險的;
2.不按項目任務書執行、項目實施進度嚴重滯后、執行期結束后180天未申請驗收的;
3.未按要求終止項目的;
4.項目未通過驗收,不能繼續實施完成的;
5.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6.組織管理不力等人為因素致使項目難以實施,或其他主觀因素導致項目執行出現重大問題的。
(二)按規定予以撤銷的項目,市科技局在做出撤銷決定后15天內通知歸口管理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
(三)撤銷的項目,對已開展工作、階段性成果等情況進行總結;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進行科研信用記錄,并按照科研誠信管理相關規定處理;專項經費按照市級財政資金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驗收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行驗收結題制度,承擔預期任務目標的項目須通過驗收的方式結題;無預期任務目標的后補助項目由項目主管科室以總結報告的方式結題。
第三十三條 承擔單位應在項目任務書規定執行期結束后3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在項目執行期已全面完成任務書所規定各項指標的,可申請提前驗收。
第三十四條 驗收由市科技局直接組織或委托歸口管理部門組織,一般采用會議驗收、函審驗收、書面審核驗收等方式,靈活運用同行評議、用戶測評、研發目標實現程度比對等多種方式,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后六個月內完成。
第三十五條 項目驗收專家組由相關技術、財務、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技術類驗收專家應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專家人數不少于5人,總人數需為單數。
第三十六條 實行項目綜合評價驗收制度。驗收以項目任務書為基本依據,對項目完成情況、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經濟社會效益、知識產權、科技人才培養、組織管理等做出客觀評價,得出驗收結論。
第三十七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承擔單位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可在60天內向市科技局提出復議申請。
第三十八條 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當按照科學技術保密、科技成果登記、知識產權保護、科學技術獎勵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評審專家、中介機構、歸口管理部門、市科技局項目主管科室等參與執行和管理項目的相關各方進行信用評價,并作為其參與市級科技計劃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入科研誠信不良信用記錄,限制3年內不得申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不推薦上報省級、國家級科技項目;構成違紀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二)在項目申請、實施和驗收中存在欺騙行為;
(三)項目沒有通過驗收;
(四)所負責項目被撤銷。
第四十一條 專家或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參加咨詢評審活動資格。構成違紀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歸口管理部門對推薦上報的項目因把關不嚴,出現不符合申報條件、驗收條件及提供的輔助材料不真實等情況,市科技局將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年終評優資格等處罰。
第四十三條 市科技局、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職責;或者與相關人員串通、弄虛作假,騙取、違規列支市級財政科技資金;或者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財物的,依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 建立項目管理信息公示制度。除涉密項目外,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項目管理環節公正透明,接受社會監督。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項目,按照國家保密及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十五條 建立項目爭議處置機制。對擬立項項目、項目評審或者項目驗收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意見,市科技局經調查核實后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 建立項目容錯機制。對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項目,因關鍵技術、市場前景、產業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項目驗收未通過的,且原始記錄能夠證明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已經履行了勤勉責任義務的,不記入科研誠信不良信用記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市級各類科技計劃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管理需要,制定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2018年頒布的《滄州市科學技術局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滄州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