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大,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辦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逐年增長,而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案件大多疑難復雜,專業性和技術性強,涉及領域廣,有大量技術事實問題需要認定,在工作實踐中,迫切需要通過咨詢相關技術領域專家或者委托技術鑒定等方式協助辦案人員查明技術事實。
國家知識產權局2021年5月7日公布了《關于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的若干規定(暫行)》(國知辦發保字〔2021〕17號,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共二十條,分別對適用范圍、技術調查官的定位和職責要求、遴選范圍、管理辦法和施行日期等作了規定。
一、適用范圍
《規定》明確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案件,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活動,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建設國家技術調查官名錄庫,選任和管理技術調查官。各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選任和管理本轄區內的技術調查官。
二、技術調查官的定位和職責要求
《規定》明確技術調查官屬于行政裁決的輔助人員,對案件合議結果不具有表決權,根據行政裁決辦案人員的指派,為查明案件技術事實提供咨詢、出具技術調查意見和其他必要技術協助,技術調查意見可以作為合議組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合議組對技術事實認定依法承擔責任。
技術調查官履行的職責包括:對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以及調查范圍、順序、方法等提出意見建議,參與調查取證,參與詢問、口頭審理,提出技術調查意見,協助組織鑒定人和相關技術領域專業技術人員提出意見,列席合議組有關會議,完成其他相關工作等7個方面。《規定》對技術調查官開展上述工作提出了具體的工作要求。
三、技術調查官的遴選范圍
《規定》明確技術調查官可以從專利審查部門、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等相關領域的技術人員中遴選。同時,對于行政裁決涉及重大、疑難、復雜的技術問題,技術調查官難以決斷的,還可以從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聘請相關技術領域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專家提供咨詢。
四、技術調查官的管理辦法
《規定》明確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活動應告知當事人,并遵守回避、保密,以及與行政裁決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技術調查官應回避的情形包括以下4種: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證人、代理人;其他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辦理的情形。對于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虛假、誤導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實技術調查意見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按照《規定》要求,組織開展首批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推薦工作,建設完善國家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名錄庫,組織開展相關培訓,根據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案件實際需要,指派相關領域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活動。 (省局知識產權保護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