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管理區、經開區、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
為促進全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提升孵化載體服務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市科學技術局研究制定了《張家口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眾創空間備案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張家口市科學技術局
2021年2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張家口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
和眾創空間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提升孵化服務水平,根據河北省科學技術廳《河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眾創空間備案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科技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新創業成本,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按行業聚集度分為綜合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兩類。
第三條 眾創空間是以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和初創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為其提供包含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等在內的各類創新創業場所,積極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絡化為特點,開展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開放式的創新創業孵化服務,推動創業者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發展新企業、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市級孵化器的認定和市級眾創空間的備案管理工作。各縣區、管理區、經開區、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作為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備案的評審核查和擇優推薦等工作。
第二章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請市級綜合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應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需在張家口市境內注冊,注冊地與實際運營地址一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主體主營業務與孵化器運營管理一致,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3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可供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面積)占75%以上。公共服務場地是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技術檢測室等配套服務場地。
3.孵化器需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投資基金)或采取與投融資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等方式,具有完善的投融資服務功能。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要配備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和創業導師(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5.建有開放式的線上或線下服務平臺,具有集成化的服務能力,能夠提供技術轉移、科技金融、創業輔導、財務法律、資源鏈接等各類科技創業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2家。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15家。
第六條 申請市級專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須達到第五條前5項條件。
2.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
3.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4.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0家。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的相關規定。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可放寬至60個月。
第三章 市級眾創空間備案條件
第八條 市級眾創空間實行備案管理。申請備案市級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模式清晰,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2.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在張家口市內注冊,注冊地與實際運營地址一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主體主營業務與眾創空間運營管理一致,成立并已實際開展運營1年以上,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
3.擁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3年以上的有效租期),或提供不少于10個創業工位。同時具有能夠為創業者共享使用的供接待、展示、會議、試驗、檢測等的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
4.協議入駐創業團隊或企業總數不低于5家。
5.擁有與眾創空間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專業運營團隊,具備職業化孵化服務隊伍,需配備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創業導師。
6.通過建立天使投資基金或與投融資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等方式,具有完善的投融資服務功能。
7.每年有不少于2個典型孵化案例。
8.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5場次。
9.具有完善的運營工作機制和服務管理制度,包括項目遴選、入駐服務、畢業或淘汰機制、財務管理和創業導師工作制度等。
第九條 服務對象及時限應滿足下列要求:
1.眾創空間主要服務于大眾創新創業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其經營項目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或現代服務業發展要求。
2.創業團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均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
3.企業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創業團隊和企業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
第四章 認定(備案)與管理
第十條 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的認定(備案)程序:
1.申報主體(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機構)向所在地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2.各歸口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并對申報主體進行實地考察,審查通過后推薦至市科學技術局并出具書面推薦意見。
3.市科學技術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各地推薦的申報主體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擬認定(備案)的孵化器、眾創空間進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無異議的,經研究審定,認定為市級孵化器、備案為市級眾創空間。
第十一條 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在認定(備案)時,場地面積不能重復計算。
第十二條 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按照國家、省、市政策和文件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應按國家及省有關統計要求,及時填報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連續2年未上報統計數據的取消其市級認定(備案)資格。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局對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實行動態管理,定期組織對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開展運營評價。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整改期為一年,整改期滿仍未達到合格標準的,取消其市級認定(備案)資格。對不再具備認定(備案)基本條件的,取消其市級認定(備案)資格。取消資格后2年內不得再進行市級認定(備案)申報。對評價優良的運營主體,優先向省科技廳推薦申報省級認定(備案)。
第十五條 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3個月內向所在地歸口管理部門報告。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并實地核查,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學技術局提出變更申請,經批復后生效;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學技術局提出取消認定(備案)資格建議。
第十六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在申請認定(備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參評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已成為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的,取消其市級資格,并將其失信行為納入科研信用記錄。歸口管理部門在審核推薦過程中,要嚴格把關,切實做到履職盡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原《張家口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辦法》(張科字〔2014〕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