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嚴厲打擊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14號,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高度重視社會保險欺詐案件行政執法和移送工作,切實擔起相應責任
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認真學習《通知》精神,結合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安廳聯合下發的《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發〔2015〕45號)和《關于印發查處和防范社會保險欺詐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5號)要求,進一步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切實擔負起在社會保險欺詐案件行政執法和案件移送工作中的主體責任,不斷提升案件查辦能力和執法水平。
二、加緊建立健全制度機制,切實提高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各地要參照省查處和防范社會保險欺詐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相關內容及要求,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牽頭,于2016年4月底前建立本地區聯席會議制度,5月6日前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二)健全查詢、咨詢制度。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調查欺詐案件期間,需核實被調查人相關信息的,可以書面形式(見附件1)向公安機關提出,公安機關應予以協助,不便于查詢的,應書面說明原因;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于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之日起,每月以書面形式(見附件2)向公安機關查詢案件辦理進展情況,公安機關應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答復。對于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銷的案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三)健全案情通報和報告制度。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發現或受理舉報投訴的社會保險欺詐案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向同級聯席會議辦公室通報案件情況,符合移送條件的,按相關規定移送同級公安機關。根據案情,以要情報告的形式向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
三、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切實提升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效能
各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認真執行《通知》要求,繼續抓好《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發〔2015〕45號)文件的貫徹落實,進一步明確責任、主動作為、加強協作、提升效能,有效打擊社會保險欺詐行為,切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維護公民合法權益。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