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落實我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引導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 長,構建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水平, 打造云南“雙創”升級版,依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 法》(國科發區〔2018] 300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 技成果轉移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 空間、共享設施、信息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國 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大眾創 新創業的支撐平臺。
孵化器分為綜合型孵化器和專業型孵化器。專業型孵化器是 指在同一產業或技術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 70% (含)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 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 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孵化器。除專業型孵化器之外的其他孵化器為 綜合型孵化器。
.第三條省科技廳負責省級孵化器的認定、考核評價、宏觀 管理和業務指導。各州(市)科技局負責其轄區內孵化器的建設
指導和認定推薦工作。
第二章 孵化器主要功能與建設目標
第四條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 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推動科技型企業創新創業,提供創業場地、 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 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 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第五條孵化器的建設目標是:落實我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構建完善的創新創業孵化服務體系,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 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 推動創新與創業結合、線上與線下結合、投資與孵化結合;培育 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加強對外交流合作,吸引國內外創新創業者服務于創新型云南建 設,為我省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第六條鼓勵大中型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建立專業 型孵化器,形成專業技術、項目、人才和服務資源的集聚,促進 產業技術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提升戰略性新興產業競爭力,推 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三章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七條申請省級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云南省內注冊且注冊地與 實際運營地址一致。正常運營滿2年,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 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能夠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 孵化器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 5000平方米(專業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不低于4000平 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0% 以上;
3. 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 3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并有 不少于2個投融資資金使用案例;
4. 孵化器須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 機構總人數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 服務人員。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 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有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
5. 孵化器須擁有創業導師隊伍,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 1名創業導師。創業導師是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或孵 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 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專業型孵化器要配備一定 比例的相應專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作為創業導師;
6. 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其中5家以上被認定為省 級以上科技型中小企業,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 專業型孵化器的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其中3家以上被認定為 專級以上科技型中小企業,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7. 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 數比例不低于5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30%;
8. 孵化器累計孵化畢業企業不少于8家(專業型孵化器累 計孵化畢業企業不少于5家)。
第八條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 化企業:
1. 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滿足科 技型中小企業有關要求;
2. 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 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 集成電路、新材料、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限 一般不超過60個月。
第九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 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 連續兩年營業收入累計達800萬元(含)以上;
3. 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達200萬元(含)以上;
4. 被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條省內艱苦邊遠地區(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艱 苦邊遠地區范圍和類別規定)的孵化器、中國(云南)自由貿易 試驗區內與周邊國家共建的孵化器,在孵化場地面積、在孵和畢
業企業數量、孵化資金規模、知識產權比例等方面的要求降低
20%0
第四章孵化器申報與管理
第十一條 孵化器申報程序:
1. 申報主體向所在州(市)科技局提出申請;
2. 州(市)科技局初審合格后,向省科技廳提出書面推薦 意見;
3. 省科技廳組織專家依據認定條件進行材料評審、實地查 驗和綜合評審,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經廳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公 示,以文件形式確認為“云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二條通過認定的省級孵化器按照國家政策和文件規定 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申報主體對自身提交的申報材料、附件的合法性和 真實性負責;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省級孵化 器參評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申報和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 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省科技廳依據科技部有關要求對孵化器進行規范 統計(統計報表、工作總結等),孵化器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 完整的統計數據。
第十五條省科技廳對省級孵化器進行動態管理,并適時開 展考核評價工作。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級孵化器資格:
1. 經營出現問題,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經限期1年整改, 仍無法正常運營的;
2. 運營主體注銷或發生重大變化,已無法達到認定條件的;
3. 無特殊原因,連續2年未按要求填報統計數據的;
4. 存在嚴重科研失信行為、嚴重弄虛作假行為或發生嚴重 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六條經認定的省級孵化器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 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變化的,須在3個月內向所在州 (市)科技局報告。經州(市)科技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 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認定條件的,向省科技廳提出變更申請;不 符合認定條件的,向省科技廳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第五章促進與發展
第十七條州(市)科技局要把孵化器發展作為提升區域自 主創新能力、產業技術升級和引進高層次科技創業人才的重要抓 手,加強領導,統籌協調,創新體制機制,在孵化器發展規劃、 用地、財稅等方面積極協調,及時共享省級孵化器有關信息,提 供政策支持,促進孵化器健康發展。 ?
第十八條支持和鼓勵各地區結合當地優勢和產業發展需求, 引導孵化器向專業化、特色化、精細化方向發展;支持和鼓勵具備 條件的孵化器開展國際合作;支持和鼓勵在中國(云南)自由貿易 試驗區內與南亞東南亞國家共建孵化器,推進創新創業資源開放共 享,促進國內外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十九條孵化器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優化資源配置,強 化隊伍建設,充分利用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 技術,提升服務效率。有條件的孵化器應形成“眾創一孵化一加 速"機制,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營造科技創新創業生態。
第二十條孵化器應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加強科技創業服 務品牌建設,積極開展企業化運作,構建可持續發展的運營模式, 提升自身品牌影響力。
第二十一條省科技廳對通過認定的省級孵化器給予一定科 技經費補助。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州(市)科技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孵化 器認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9月26日止,解釋權歸省科技廳。《云南省科技企業孵 化器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云科工發〔2007〕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