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州市出臺《關于加快動能轉換推動項目落地的實施意見》
膠州市“招商引資突破年”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加快動能轉換推動項目落地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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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招商引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鼓勵社會機構(中介組織、行業協會、商會、辦事機構、企業等)或個人引薦投資項目,市“招商引資突破年”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引進項目的規模和質量向項目引薦人支付招商傭金。具體辦法如下:
一、引薦項目的要求
(一)投資產業的要求
引薦的項目應符合我市鼓勵的產業領域。內資項目符合國家發改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產業;外資符合國家商務部《外商投資項目指導目錄》鼓勵類產業。
引入我市以外的項目(不含房地產業、PPP模式項目等利用政府公共資源的項目)須在我市注冊、建設、經營、納稅。
(二)投資規模的要求
1.工業類項目。引進的外資項目注冊資本達到200萬美元以上(含200萬),內資項目實際投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
2.服務業類項目。引進的外資項目注冊資本達到100萬美元以上(含100萬美元),內資項目實際投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
(三)稅收貢獻的要求
引薦項目簽約后三年稅收形成的地方財力累計不得低于100萬元。
二、項目引薦人的確認
(一)引薦人應當在投資者與我市有關招商部門、單位接觸前,介入投資項目的招商活動。
(二)最早提供項目信息,促成投資方與我市招商部門首次正式洽談,并經投資企業認可的介紹人是該項目的項目引薦人。招商部門、單位將項目引薦人信息報市招商局備案,領取項目引薦證明書交于項目引薦人,作為兌現招商傭金的憑證。
(三)特殊情況,由市“招商引資突破年”活動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三、傭金的實付標準和方式
(一)外資項目
自簽約當年起三年內,以外幣(或人民幣)、實物到賬為基數(以市商務局提供數據為準),按年度支付傭金(人民幣),超過三年期限不再支付,單個項目傭金總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1.項目簽約當年,按照外匯實際到賬的8‰支付;
2.項目簽約第二年,按照當年外匯實際到賬的7‰支付;
3.項目簽約第三年,按照當年外匯實際到賬的6‰支付。
(二)內資項目
自簽約當年起三年內,以實際投入(以考核辦提供數據為準)為基數分兩次支付,單個項目傭金總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1.項目建設竣工,且實際投入不低于2000萬元(分期建設的,一期建筑面積不低于規劃建設總面積的50%,實際投入不低于2000萬元;利用閑置資源的,實際投入不低于2000萬元),按照項目實際投入的3‰支付;
2.項目投產當年,按照項目實際投入的2‰支付。
(三)總部經濟
引薦總部經濟項目落戶的,不受投資規模的限制,凡年稅收形成地方財力超過200萬元的,自簽約當年起三年內,每年按照項目當年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5%支付。
四、傭金的申請、審批與撥付
(一)傭金的申請
在項目進展達到規定的條件后,按財政年度,項目引薦人于次年3月前向青島膠科聯創科技產業創新基金提出招商傭金撥付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引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或法人身份證明;
2.引進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銀行進賬單、工程決算書、設備購買發票、納稅證明等憑證;
3.可認定其投資行為的其他材料。
(二)審批與撥付
青島膠科聯創科技產業創新基金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對上述申請資料的評審(基金管理機構對評審、確認程序等具體事項另行制定細則),于6月30日前撥付到位。
????五、其它規定
(一)對引薦人自身或參股企業投資我市的項目不支付招商傭金;市直部門、單位和我市其他財政撥款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是引薦人的,不支付招商傭金。
(二)引薦項目簽約后三年稅收形成的地方財力累計低于100萬元的,不再支付第三年的招商傭金。
(三)引薦人領取招商傭金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四)對弄虛作假或相互串通惡意騙取招商傭金的,一經查實,依法收回已發傭金,并提請有關部門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本辦法執行過程中,遇特殊情況,招商部門、單位可提報市“招商引資突破年”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研究。
(六)本辦法由市“招商引資突破年”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如遇上級政策調整,以上級政策為準。各功能區和鎮辦可根據本辦法單獨制定政策。
(七)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