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市優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河北省營商環境義務監督員工作辦法》(冀優化營商環境辦〔2021〕7號)和《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方案》(唐三重四創五優化〔2021〕1號)有關要求,進一步拓寬營商環境監督渠道,完善監督機制,推動政策落地落實,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我們研究制定了《唐山市營商環境義務監督員工作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唐山市優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11月1日

唐山市營商環境義務監督員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加強政企常態化溝通聯系,拓寬營商環境監督渠道,推動政策落地落實,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根據《河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河北省營商環境義務監督員工作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營商環境義務監督員(以下簡稱“監督員”),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市優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營商辦”)在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法律職業人員、市場主體代表等群體中選取聘任的,以獨立身份(不涉及其他地位和職位)參加全市營商環境監督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市營商辦直接負責市級營商環境監督員的聘任、解聘、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聘任及解聘
第四條 監督員人選由市人大、市政協、市工商聯、市司法局等有關單位推薦,推薦人選應覆蓋各縣(市、區)、開發區(管理區)。市營商辦對推薦人選進行考察,并確定監督員初步人選,提交市營商辦專題會議審議。市營商辦負責向監督員頒發監督員聘書,并向社會公開。監督員的聘期期限為兩年,期滿后根據工作表現及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連聘,但連聘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兩次。對期滿未續聘的,監督員資格自動撤銷。監督員受聘期間,無相應勞動報酬。
第五條 聘任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良好的法治觀念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并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實踐。
(二)有道德,守法律,社會責任感、正義感強烈,堅守底線,保持原則,敢于同背離創造一流營商環境的行為與個人團體作斗爭。
(三)在唐居住或工作時間滿三年并具有相關方面工作經驗,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高級技術職稱,具有較強的參政議政、問題分析和語言表達能力。其中,企業家代表需在唐山市注冊企業、連續經營三年以上且盈利能力和納稅情況優良。
(四)經所在單位同意,本人愿意承擔監督員職責,主動接受市營商辦的監督管理,自愿承擔監督員的職責,并且擁有監督員展開工作時所需的時間和必備素質,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五)無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事處罰及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條 監督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營商辦批準,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解聘并且向市營商辦提出書面申請;
(二)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或違反憲法、法律的;
(三)聘任期滿不再續聘的;
(四)因健康原因、工作原因或其它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監督員的;
(五)長時間未履行監督員職責的;
(六)作出本辦法禁止行為的。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 監督員應當結合自身工作職責,充分發揮日常監管作用,根據市營商辦工作安排,參與有關營商環境的監督培訓、座談、調研、明察暗訪等活動,并按要求完成以下具體工作任務,定期或不定期通過電話、郵箱、座談等方式將工作成果及時反饋市營商辦:
(一)積極宣傳《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唐山市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工作制度、政策和措施。
(二)監督年度優化營商環境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情況。
(三)對全市行政審批、政策落實、政務公開、服務承諾和行政執法及基層各窗口服務情況進行監督。
(四)搜集企業反映的政府部門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假作為以及承諾不兌現等問題,每季度至少走訪兩家企業。
(五)監督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廉潔從政、守信踐諾情況,及時提供損害營商環境的問題線索。
(六)積極參與市營商辦組織的監督培訓、座談、調研和對企業和政府部門的明察暗訪等活動。
(七)積極填報市營商環境組織的調查問卷。
(八)每年向市營商辦提交一份優化營商環境建議書。
(九)完成市營商辦委托的其它事項。
第八條 監督員在開展工作的同時,要善于發現和歸納總結監督工作中的“痛處”“難處”,提出切實際、高質量,具有建設性創新性的意見、建議,隨時向市營商辦反饋,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四章 工作紀律
第九條 監督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簽訂保密協議,對監督調查的人員、計劃、結果及受委托事項予以保密。
第十條 監督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以監督員身份從事與營商環境監督工作無關的活動或者為個人及企業謀取私利。
第十一條 未經市營商辦書面授權同意,不得公開使用監督結果。
第十二條 不得參加與自己或親朋有利害關系的監督工作,涉及到該類的監督工作時,本人應主動向市營商辦報備并主動提出回避請求。
第五章 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市營商辦對監督員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并指導其開展優化營商環境監督工作。
第十四條 市營商辦應當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開展監督員業務培訓。
第十五條 市營商辦不定期組織召開監督員座談會,交流情況,探討問題,聽取監督員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市營商辦要及時對監督員反映的問題進行研究、轉辦、交辦、督辦,并向監督員反饋問題解決情況。
第十七條 對敷衍了事,畏難避事,不服從安排,違法亂紀,以權謀私的監督員,及時予以解聘并向其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對符合解聘條件或因身體工作等原因不適合擔任監督員工作的,市營商辦須在5個工作日內解除聘任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營商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