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 稱: 關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許可審批權限層級劃分...
- 索 引 號: 000218069/2021-13142
- 發布機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文 號:2021年 第174號
- 發布日期: 2021年11月15日
-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有效性:有效
- 廢止日期:---
關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許可審批權限層級劃分目錄的公告
為持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明確省市縣鄉分級審批權限,持續提升行政審批標準化、規范化和便利化水平,按照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編制了《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許可審批權限層級劃分目錄》,現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1月15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許可審批權限層級劃分目錄
序號 | 事項名稱 | 行使層級 | 分級審批權限 | 層級權限劃分依據 | 終審機關 | 備注 |
1 | 停止供水(氣)、改(遷、拆)公共供水的審批 | 市級、縣級 | 負責停止供水(氣)、改(遷、拆)公共供水的審批(市縣同權)。 | 1.《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2.《城市供水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 3.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 市級燃氣管理部門 | |
縣級燃氣管理部門 | ||||||
2 | 商品房預售許可 | 市級、縣級 | 市級負責市轄區內商品房預售許可。 | 1.《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縣級負責縣域內商品房預售許可。 |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3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 市級、縣級 | 市級負責市轄區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 1.《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 2.《河北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縣級負責縣域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4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 市級、縣級 | 市級負責市轄區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 1.《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 2.《河北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縣級負責縣域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5 |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 市級、縣級 | 市級負責市級建設主管部門直接監管的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 1.《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縣級負責縣級建設主管部門直接監管的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6 | 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認定 | 省級、市級 | 省級負責以下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認定:1.施工總承包資質一級(不含公路、鐵路、水利水電、 通信)、二級(不含鐵路);2.專業承包資質一級(不含公路、鐵路、民航、水利水電、水運)、二級(不含鐵路、民航)。 | 1.《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 2.《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 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附件1第198、199項;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擴大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權限下放試點范圍的通知》全文。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
市級負責以下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認定:專業承包資質(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 |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7 | 各設區市、擴權縣餐廚廢棄物處置、收集、運輸從業許可 | 市級、縣級 | 市級負責市轄區內餐廚廢棄物處置、收集、運輸從業許可。 | 《河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 |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縣級負責縣域內餐廚廢棄物處置、收集、運輸從業許可。 |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8 | 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 | 市級、縣級 | 市級負責市轄區內實施的工程項目所涉及的道路、橋梁。 |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第109項; 2.《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第二十九條。 |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縣級負責縣域內實施的工程項目所涉及的道路、橋梁。 |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9 | 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 | 市級、縣級 | 市級負責市轄區內實施的工程項目,涉及市城管局管理的綠地、樹木砍伐、移植。 | 1.《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 2.《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四十條。 |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縣級負責縣域內實施的工程項目所涉及的綠地、樹木砍伐、移植。 |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10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 市級、縣級 | 市級負責市轄區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市內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 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 |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縣級負責縣域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11 |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 市級、縣級 | 市級負責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資質審批。 | 1.《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2.《建設部關于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縣級負責市級委托部分。 |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12 | 建設項目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 市級、縣級 | 市級負責市轄區內范圍內建設項目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 1.《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五條; 2.《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第四條。 |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縣級負責建縣域內設項目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13 | 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臨時擺設攤點審批 | 市級、縣級 | 市級負責市直管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綠地等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臨時擺設攤點的審批。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四條。 |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縣級負責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臨時擺設攤點的審批。 |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14 | 二級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 省級 | 負責二級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 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的決定》第四條; 2.《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第十八條。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
15 | 建筑施工企業預拌混凝土和模板腳手架專業資質認定 | 市級 | 負責建筑施工企業預拌混凝土和模板腳手架專業資質。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16 | 房地產開發企業二級資質核定 | 省級、市級 | 省級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二級資質核定。 | 1.《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2.《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下放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審批權限的通知》; 3.《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 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附件1第17、18項; 4.《房地產資質證照分離銜接函》(建司局函房〔2021〕65號)。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
市級負責原三、四級資質的注銷。 | ||||||
17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核準 | 省級 | 負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核準。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三條。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
18 | 二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認定 | 省級 | 負責二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認定。 | 1.《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九條; 2.《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
19 |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 省級 | 負責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九條。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
20 |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 | 省級 | 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核發。 |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三條。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
21 |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 | 省級 | 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 |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五條。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
22 |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 | 省級 | 負責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 | 1.《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2.《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
23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 | 省級 | 負責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第三條、 第六條。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
24 | 關閉、閑置、拆除城市環衛設施許可 | 市級、縣級 | 市級負責市轄區內的閉、閑置、拆除城市環衛設施許可。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縣級負責縣域內的關閉、閑置、拆除城市環衛設施許可。 |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25 | 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市級、縣級 | 市級負責市轄區內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第102項;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縣級負責縣域內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26 |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市級、縣級 | 市級負責市轄區內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七條。 |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縣級負責縣域內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27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 市級、縣級 | 市級負責市轄區內排水戶向市城管局直接管理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許可。 | 1.《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 2.《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縣級負責縣域內排水戶向縣級管理的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28 |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 市級、縣級 | 市級負責市轄區內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 1.《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2.《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條。 |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縣級負責縣域內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29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 市級、縣級 | 市級負責市轄區內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 |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縣級負責縣域內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 |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30 | 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 | 省級、市級 | 省級負責高速公路服務區附屬加氣站類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 | 《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
市級負責管道燃氣類、燃氣汽車加氣站類、瓶裝燃氣類、其他經營類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 |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31 |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 | 市級、縣級 | 市級負責市轄區內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 | 1《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2.《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縣級負責縣域內的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 |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32 |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梁)審批 | 市級、縣級 | 市級負責市轄區內以下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梁)審批: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需要在市城管局直接管理的城市道路或橋梁上行駛的。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2.《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3.《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護維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縣級負責以下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梁)審批: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需要在縣級管理(縣級負責)的城市道路上行駛或經過城市橋梁的。 |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33 | 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 | 市級、縣級 | 市級負責市級管理的道路上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 |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二條。 |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縣級負責縣級管理的道路上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 |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34 | 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 市級、縣級 | 市級負責市轄區內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第107項。 |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縣級負責縣域內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35 | 建設工程勘察企業資質認定 | 省級、市級 | 省級負責以下建設工程勘察企業資質認定:1.工程勘察專業甲級資質(不含海洋);2.工程勘察專業資質乙級。 | 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九條; 2.《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 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附件1第19項; 3.《關于做好建筑業“證照分離”改革銜接有關工作的通知》。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
市級負責工程勘察勞務企業資質認定。 | 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政審批局 | |||||
36 | 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認定 | 省級 | 負責以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認定:1.工程設計行業和專業資質甲級(不含公路、鐵路、水運、民航、水利、通信、海洋)、乙級(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電子、通信);2.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甲、乙級;3.事務所資質。 | 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九條; 2.《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 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附件1第20項;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擴大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權限下放試點范圍的通知》; 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證照分離”改革銜接有關工作的通知》全文。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
37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 | 省級 | 負責以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1.工程監理企業專業資質甲級(不含鐵路、航空);2.工程監理企業專業資質乙級。 |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條; 2.《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 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附件1第22項;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擴大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權限下放試點范圍的通知》; 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證照分離”改革銜接有關工作的通知》全文。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