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組織申報第二批國家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10-19 信息提供:服務貿易處
各中醫藥企事業機構:
根據《商務部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于開展國家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第二批評審和第一批復審工作的通知》(商辦服貿函〔2021〕326號,以下簡稱《通知》,詳見附件1),北京市正式啟動第二批國家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主體
境內注冊的以中醫藥相關醫療保健、教育培訓、科研、產業和文化等領域服務出口為特色的中醫藥企事業機構。申報機構不得與其附屬單位和直屬單位聯合申報。
二、申報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構建新發展格局需要,符合中醫藥服務出口發展方向,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體制機制較為靈活,市場化潛力較大。
(二)在“商務部服務貿易重點企業統計監測系統中醫藥服務貿易統計子系統”中及時填報中醫藥服務貿易統計數據。
(三)近三年在中醫藥醫療保健、教育培訓、科研、產業、文化等方面穩定開展服務貿易工作,具有一定的出口規模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服務產品特色優勢突出,具備較強的國際競爭力和國際市場開拓潛力,在發展中醫藥服務新業態新模式方面有示范引領作用。
(四)配備專職服務貿易工作人員,具有優良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具有完成基地建設工作的人才、技術、設備、場地等基本條件以及健全的項目管理、財務管理制度。
(五)具有明確的中醫藥服務貿易發展目標、規劃措施以及相關保障措施。
(六)基地建設工作負責人具有中醫藥服務貿易工作的豐富經驗,且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或博士以上學位。
三、申報流程
(一)填寫申請表
請申報機構填寫國家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申報表(詳見附件2),申報表需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二)準備相關材料
相關材料包括: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并加蓋單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及法人證書復印件;
4.近三年開展中醫藥服務貿易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協議、合同、認證認可證書復印件等;
5.能反映申報機構(或地區)開展中醫藥服務貿易工作的信譽和所處行業地位的證明材料(榮譽證書、政府資助、宣傳報道等)。
6.申請承諾書(詳見附件3)。
(三)報送電子版
請申報機構將全套申請材料電子版(包括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匯集成壓縮包,以“機構名稱+第二批國家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申報材料”格式命名,于10月22日前(以郵件發送時間為準)發送至郵箱fwmy@sw.beijing.gov.cn,并電話聯系55579498確認收到。
(四)材料裝訂
經市商務局、市中醫藥管理局聯合評定后通知擬推薦機構,收到通知的申報機構將申報材料按照申報表、相關證明材料順序,用A4紙雙面打印,統一左側裝訂,膠印裝訂成冊,申報紙質材料一式13份,于10月26日前寄送至市商務局。
四、申報要求
(一)申報機構對所填寫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一經發現有故意隱瞞、虛報等行為,將取消申報資格。
(二)請各申報機構根據要求在指定日期前完成材料報送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聯系人:北京市商務局服務貿易處 云佳,55579498;北京市中醫管理局 李盈澈,83970030
附件下載:
附件1:商務部辦公廳、國家中醫藥局辦公室關于開展國家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第二批評審和第一批復審工作的通知
附件2:國家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申報表
附件3:申請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