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因請求人提出請求而啟動,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對請求人的請求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受理。
請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進行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
(四)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就該專利侵權糾紛提起訴訟;
(五)屬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管轄范圍;
(六)提交請求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執法人員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及時受理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及時向請求人發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立案后發現請求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向請求人發送《撤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決定書》。
執法人員在裁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時,要充分發揮調解作為快速處理糾紛有效手段的作用,將調解貫穿于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全過程。裁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時,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和他人的利益。
經過調解達成協議的,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制作《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在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上加蓋部門公章,至此結案。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在《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簽字前反悔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撤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一)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二)請求人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
(三)當事人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向管理專利的部門提出撤回處理請求的;
(四)請求人死亡或注銷,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處理請求的;
(五)被請求人死亡或注銷,沒有遺產或剩余財產,或者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撤銷案件的情形。

(省局知識產權保護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