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012150321/2021-02821 主題分類: 通知公告 其他
發文單位:山西省商務廳 發文日期:2021-07-30
公文名稱:山西省商務廳關于做好2021年會展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主 題 詞:
文 號:晉商發函〔2021〕228號
山西省商務廳關于做好2021年會展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1-07-30 來源:國際市場發展處 瀏覽次數:2251次
省直相關部門,各市商務局,太原市促進外來投資局,財政體制管理型試點縣商務主管部門,省級社團組織,全省會展單位:
為鼓勵和支持我省會展業發展,充分發揮會展業帶動消費、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會展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晉政發〔2016〕59號)和《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商務廳關于印發省級會展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建二〔2020〕62號)等文件精神,現將2021年我省會展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項目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金支持方向
(一)對在我省舉辦的規模大、質量優、效益好、影響廣、輻射帶動作用強的展覽活動進行補助。
(二)對引進符合我省產業政策、社會經濟效益明顯、影響力強的國際性、全國性及行業性重大會展項目給予獎勵。
(三)支持引進在我省舉辦的國際性、全國性會議(經濟、科教文衛體等)。
(四)對連續在我省舉辦同一主題展覽活動超過十年并且規模持續擴大的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
(五)支持企業積極創新網上辦展,開展線上線下辦展的融合發展新模式。
(六)優先支持具有產業基礎和市場基礎、社會效益好、有發展潛力、帶動我省產業轉型升級發展的自主品牌展覽項目。
(七)優先支持積極促進我省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開展經貿交流合作類的展會項目。
(八)優先支持納入商務部“展覽業管理信息系統”(網址:http://ecomp.mofcom.gov.cn),并按照要求報送展覽項目統計數據的單位。
二、資金申報條件
(一)2020年10月1日-2021年7月30日在山西省境內舉辦。
(二)在山西省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主辦或承辦(含聯合主辦或聯合承辦)。
(三)展覽的展期在2天以上(含);會議的實際會期在1天以上(含)。
(四)國際性展覽是指境外企業參展比例不低于20%且5個以上國家和地區的企業參展;全國性、行業性展覽是指除本省參
展企業以外,有6個以上其他省市的企業參展且參展比例不低于
10%。
(五)國際性會議是指境外企業參會比例不低于30%且5個以上國家和地區的企業參會;全國性、行業性會議是指除本省參會企業以外,有5個以上其他省市的企業參會或參會比例不低于10%。
(六)同一項目同時包含展覽、會議內容的,只能以其中一項作為申請項目,不得同時申請展覽和會議兩項補助。
(七)同一主體在一年內舉辦同一題材會展項目的,只能以其中一項作為申請項目。
(八)申請單位應準確填寫項目名稱與舉辦時間,如與實際舉辦情況不符,視為無效申報。
(九)申請單位應如實填寫項目基本情況,如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將列入“黑名單”。
三、資金支持標準
(一)引進展覽項目
引進國際性、全國性或行業性展覽,需由國家級行業協會或者機構主辦,省級行業協會或企、事業承辦,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促進作用的展覽活動。
引進國際品牌展覽項目,展覽規模在20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外地參展商比例不低于50%的,給予辦展單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引進國內品牌展覽項目,展覽規模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外地參展商比例不低于40%的,給予辦展單位最高不超過80萬元獎勵;
引進行業品牌展覽項目,展覽規模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外地參展商比例不低于30%的,給予辦展單位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
(二)自辦展覽項目
自辦展覽項目,面積達到4000平方米以上(含)或參展商數量達到100家,給予辦展單位最高不超過30萬元補助。
對連續在我省舉辦同一主題展覽活動超過十年并且規模持續擴大的項目給予單個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連續舉辦的,但累計舉辦年限超過十年的,視為連續舉辦,已獲得此項獎勵的除外。
(三)引進會議項目
引進國際性、全國性或行業性會議,需由國家級行業協會或者機構主辦,省級行業協會或企、事業承辦,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促進作用的論壇、研討會、年會等。
引進會議項目,按照實際參會代表人數的住宿費用進行補助(不包括本地參會人員,每人每天標準不超過350元),其中:引進國際性會議支持額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引進全國性會議支持額度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此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會展專項資金扶持補助范圍:
1.已獲得財政支持的項目;
2.各類文化科普展,公益性、政策性成就展,人才交流會等非商貿展覽活動,以及以個體消費者為主要對象的各類促銷會項目;
3.同題材舉辦的兩場及兩場以上的不同主題的展會不能合并或疊加申報展覽面積或參展商數量。
4.在會展活動期間組織秩序混亂、引發嚴重的群體性事件等事故,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將被列入我省會展活動黑名單(公布于山西省商務廳官方網站會展信息專欄),3年內不得在山西境內標準化展館舉辦同題材的展覽會。
四、資金申報程序
(一)項目申請
項目資金的申報按照屬地劃分原則,由符合獎補資金申請條件的單位將申請資料向設區的市商務局報送(太原市報送太原市促進外來投資局);對于省民政廳批準設立的,并由省級行業主管進行業務指導的省級社團組織可將申請材料直接報送省商務廳;財政體制管理型試點縣比照市級報送程序執行。
項目申請單位,是指會展項目的主辦或承辦單位,每個項目只能由一個單位提出申請。同一會展項目由多個單位聯合主辦或承辦的,需協商推選出一個單位提出申請。
在申請時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報告(包括展會基本情況、上屆或本屆規模和效果)。
2.申請單位基本資料:申請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單位是企業法人的,還需提供稅務登記證等復印件。
3.項目基本資料:主辦單位與承辦單位之間的協議或文件;由多個單位聯合主辦或承辦的,需提供各方協商一致后推選的申請單位的文件;績效目標表(附件5)。
4.展覽項目需提供:相關部門批文;舉辦場館出具的實際展出面積和參展商數量,無重大事故、無糾紛證明;展會組織實施方案(包括疫情防控方案)、展位規劃設計圖紙;參展商名錄(單位、所屬省份或者國別、認購攤位編號、聯系人、聯系電話);重要采購商名單(單位、所屬省份或者國別、聯系人、聯系電話);能夠證明展位出售及認購的憑據(展位認購協議及發票復印件);與場館或展會舉辦場所簽訂的承租合同、協議(復印件)及發票復印件;展會宣傳材料或會刊、主要照片、展會總結材料等。
5.會議項目需提供:會議組織實施方案、承辦單位與住宿酒店簽訂的住宿合同以及費用實際結算發票(復印件);會議場地租賃合同及費用結算發票;酒店提供的住宿人員名單并蓋章;會議通知及會議日程或會議手冊;重要嘉賓名單、參會人員名單(單位、所屬省份或者國別、聯系人、聯系電話),會議宣傳材料或會刊、相關新聞報道及現場照片(須提供全景圖片);如有外文需翻譯為中文等。
6.對連續在我省舉辦同一主題展覽活動超過十年并且規模
持續擴大的項目,需提供:展會舉辦十年以上各屆基本情況(舉辦時間、舉辦場所、主承辦方、展覽面積、展覽內容、展覽效果等);與場館或展會舉辦場所簽訂的承租合同、協議(復印件)及發票復印件;展會宣傳材料、主要照片;附件1、2、3。
所有項目申請材料應按以下順序裝訂成冊,并每頁加蓋單位公章,一式3份:①封面(附件1);②目錄(附件2):申報材料要按照申請材料目錄要求的順序編制目錄,目錄頁碼和卷內文件頁碼要對應一致。
(二)項目初審
各市、財政體制管理型試點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的項目申報,負責審核申報單位的資格、項目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工商營業執照、發票等須對原件審核),初審績效目標,并在《山西省會展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申請表》中注明初審意見、加蓋公章,正式行文并填寫匯總表(見附件6),連同上報項目資料及電子文檔(附件3-附件6)一同報送省商務廳國際市場發展處(一式2份),
郵箱:swtscfzc@163.com。 要求書面和電子文檔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三)項目審核
省商務廳收到申報材料后,邀請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對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和審核,并結合行業產業、舉辦地域、層次規模和實際效果等,對申請項目進行綜合平衡及統籌。評審結果在山西省商務廳網站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省財政廳按規定撥付資金至項目單位。
五、注意事項
(一)申報日期:各申報單位在2021年8月10日前將資料報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各市、財政體制管理型試點縣商務主管部門務于申報日期截止后三個工作日內將初審項目及資料報送省商務廳,逾期不再受理。
(二)為進一步做好我省會展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申報工作,請計劃申請項目單位于會展活動舉辦前一個月按照屬地原則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和省商務廳進行備案。
(三)請各市、財政體制管理型試點縣商務主管部門認真組織好本轄區內的項目申報,嚴格按照要求抓好初審,督促申報單位認真準備申報材料;項目申報材料必須完整、準確,如發現弄虛作假,將取消申報資格;在資金撥付后,要對年度資金使用情況、績效進行總結、評估,為制訂下一年度資金預算提供依據。
(四)各用款單位應嚴格執行會展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嚴格開支范圍,同時做好項目資金使用材料的建檔和保存,以備接受相關部門的檢查和審計。
(五)聯系方式
聯系人:山西省商務廳國際市場發展處 張俊峰 侯欽
聯系電話:0351-4071450
附件:
1.封面
2.申請材料目錄
3.項目申請單位基本情況表
4.山西省會展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申請表(附件4-1/4-2)
5.績效目標表
6.山西省會展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申請匯總表(附件6-1/6-2)
山西省商務廳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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