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稅降費惠企紓困政策清單(2021年)
一、保市場主體類(7項)
1.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3% 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按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適用 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 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上述規定,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減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 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 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 -(1+征收率)。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號)
2.延續實施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向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提供普惠金融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 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 通知》(財稅〔2017〕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 號)中規定于2019年12月31日執行到期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包括:
(1)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 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此外,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 規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 12月31日,對于符合 條件的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規定免征增值稅。
(2)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 90%計入收入總額。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3)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 本數)以下的貸款。
(4)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 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5)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 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6)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后的余額。
(7)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
(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22號)
3.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 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上述物流企業,是指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種經營業務,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 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為物流、倉儲或運輸的專業物流企業。
上述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同一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 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 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制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
上述倉儲設施用地,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 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 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
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倉儲的土地,不屬于本項優惠政策規定的減稅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享受本項減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土地用途證明、租賃協議等資料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16號)
4.延長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
【優惠內容】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
5.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
【享受主體】
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6.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享受主體】
制造業領域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稅〔2014〕75號)和(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2019年第66號)
7.降低職工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享受主體】
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的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職工養老保險單位繳費率降至16%;繼續實施失業保險費率1%的政策;調整繳費基數使用的平均工資口徑,由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調整為非私營和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平均工資。
【政策依據】
(1)《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障費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
(2)《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實施方案>的通知》(冀政辦字〔2019〕38號)
二、穩外貿擴內需類(3項)
8.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
【享受主體】
出口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將瓷制衛生器具等1084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 13%;將植物生長調節劑等 380 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9%。具體產品清單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公告》(2020 年第15號)附件《提高出口退稅率的產品清單》。
上述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公告》(2020年第 15 號)
9.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舊車減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 3% 征收率減按 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 0.5%征收增值稅,并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
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至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車輛,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執行。
納稅人應當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再開具征收率為0.5%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減按0.5%征收率 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中“3%征收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5%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 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5% 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17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0年第 9號)
10.延續實施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享受主體】
購置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對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目錄》詳見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對其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2017 年第172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21號)
三、鼓勵公益捐贈類(2項)
11.公益性捐贈稅前結轉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通過社會公益性社會組織或政府部門發生公益性捐贈的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準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
12.對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捐贈扶貧貨物暫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號)
四、普惠性減稅類(3項)
13.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由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到10萬元;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14.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范圍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加大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15.減半征收小規模納稅人地方“六稅兩費”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根據中央授權,對我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50%的稅額最大幅度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即“六稅兩費”)。
【政策依據】
《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冀財稅〔2019〕6號)
五、結構性減稅類(5項)
16.降低增值稅稅率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
(1)將制造業等行業現行16%的稅率將至13%,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行業現行10%的稅率將至9%;
(2)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
17.將不動產分兩年抵扣改為一次性全額抵扣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
18.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納入進項稅額抵扣范圍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
19.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進項稅額加計抵扣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
20.增值稅期末留底稅額退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
【優惠內容】
(1)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①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②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③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④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①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
②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③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④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號)
六、其他惠企利民類(16項)
21.個人所得稅增加專項附加扣除
【享受主體】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個稅免征額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礎上,增加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政策依據】
新《個人所得稅法》
22.對符合條件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房產、土地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1)《關于繼續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1號)
(2)《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
23.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主體】
高校學生公寓及租賃合同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
《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 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
24.延續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轉制為企業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
25.支持文化企業發展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電影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包括轉讓和許可使用)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1)《關于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7號)
26.對個人或企業投資者三年內轉讓創新企業CDR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三年內轉讓創新企業CDR的個人或企業投資者
【優惠內容】
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中國存托憑證)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三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號)
27.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0號)
28.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政策免征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永續債發行方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政策免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64號)
29.對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免征、減征增值稅、所得稅、契稅等
【享受主體】
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免征契稅;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不動產登記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號)
30.對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免征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公司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號)
31.減免不動產登記費,調整專利收費
【享受主體】
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
【優惠內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減免不動產登記費,調整專利收費。
【政策依據】
《關于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5號)
32.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體】
部分政府性基金
【優惠內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2019年7月1日起,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投資額的30%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7月1日起,將《財政部關于印發〈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17號)第八條規定的航空公司應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征收標準降低50%。
【政策依據】
《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
33.降低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出入境證照類收費、商標注冊收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享受主體】
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
【優惠內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出入境證照類收費、商標注冊收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政策依據】
《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914號)
34.殘疾人就業保證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第98號)
35.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扣減增值稅、城鎮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稅、地方教育附加稅、所得稅等
【享受主體】
進行創業就業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據】
《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冀財稅〔2019〕23號)
36.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創業就業實施稅收優惠,扣減增值稅、城鎮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稅、地方教育附加稅、所得稅等
【享受主體】
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口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據】
《關于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冀財稅〔2019〕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