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企業: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條件,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以下簡稱:10號公告),請各相關企業按文件要求做好相應工作。
在2020年(含)以后進入優惠期且申報享受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請在提供《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要求的材料以外,補充提供以下材料:
1.請按“10號公告”中的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條件第(六)條規定,提供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的證明材料以及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持續有效運行的證明材料。
2.請按“10號公告”中的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條件第(一)(七)條規定,提供關于“申報企業的設立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申報企業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知識產權侵權等行為,企業合法經營”的聲明,以及關于“申報企業保證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實準確有效,并對因材料虛假所引發的一切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的承諾書(均需法人簽字并加蓋申報企業公章)。
特此通知。
附件: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