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銀保監局,有關中央企業:
按照《關于開展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17〕222號)等要求,為做好2020年度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生產《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范指導目錄(2019年版)》內新材料產品,且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投保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綜合保險的企業,符合首批次保險補償工作相關要求,可提出保費補貼申請。承保保險公司符合《關于開展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保監發〔2017〕60號)相關要求,且完成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產品備案。
二、申請保費補貼的產品應由新材料用戶單位直接購買使用,用戶單位為關聯企業及貿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費補貼申請,原則上單個品種的銷售合同金額不低于500萬元。
三、已獲得保險補貼資金的項目,原則上不得提出續保保費補貼申請。用于享受過保險補償政策的首臺套裝備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圍。
四、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所屬中央企業提交保費補貼申請材料(具體要求見附件1)。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會同地方銀保監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請于2021年1月25日前將初審意見、本地區申請材料匯總表(格式見附件2)紙質版一式三份和電子版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
五、申報形式采用線下申報和線上試點相結合,在湖南省和中國鋁業集團有限公司開展線上申報評審試點工作。參與線上試點的單位需同時按要求提交相關紙質和電子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