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我省人才強省戰略,打造中西部科技創新高地、建設創新型河南,推動更多創新資源向社會經濟發展的一線集聚,引導高層次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鼓勵中原學者與省內企事業單位開展產學研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范中原學者工作站的建設運行與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原學者工作站是以省內企事業單位為依托,以產業轉型升級和科技創新需求為導向,以中原學者及其團隊為技術支撐,以提高依托單位科技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為目的的重要科技創新平臺。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河南省科技廳是全省中原學者工作站統籌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全省中原學者工作站的發展規劃、相關政策和管理規章,負責統一安排中原學者工作站的申報評估,建設運行、績效考核、服務支持等工作,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地方和單位在政策、項目、資金、人才等方面對中原學者工作站給予支持。
第四條 中原學者工作站實行屬地化管理。各省轄市科技局、濟源示范區及省直管縣(市)科技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原學者工作站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工作站建設申請和推薦,負責統籌本區域內各工作站的整體建設與管理,協助解決工作站運行過程中存在困難和問題,積極制定和落實各項配套支持措施。
第五條 各工作站依托單位是工作站建設運行與管理服務的主體,負責制定工作站各項管理制度及年度工作目標,安排專項科研經費和運行經費,明確專人負責工作站日常管理,積極解決工作站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第六條 各工作站主要任務:
(一)圍繞企業或行業發展需要及國內外技術發展趨勢,組織中原學者及其團隊開展戰略咨詢和技術指導。
(二)針對發展急需解決的重大關鍵技術難題,組織中原學者及其團隊開展聯合攻關、開發新產品,聯合申報高層次項目、專利和科技成果。
(三)引進中原學者及其團隊的創新成果,共同進行轉化和產業化,培育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
(四)與中原學者及其團隊聯合培養創新型人才。
(五)與中原學者及其團隊聯合開展高層次學術或技術交流活動。
(六)做好中原學者及其團隊進站科研和生活服務保障工作。
第三章 申請條件及程序
第七條 申請建設中原學者工作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河南省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
(二)申請單位要具備一定的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擁有專業性的研發和成果轉化團隊。
(三)與相關領域一名或一名以上中原學者簽約,并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合作期限至少三年。雙方在創新能力建設、合作項目實施、成果轉化、人培養等方面的合作目標明確,并有詳細的合作計劃、實質性的科技研發項目或成果轉化任務。
(四)要與進站中原學者及其團隊,在服務時間、工作方式、報酬及其他有關事項等方面有明確的協定,雙方權利和義務清晰。
(五)申請單位具備為中原學者及其團隊開展科研活動提供必要支持條件的能力。
(六)擬進站中原學者確認同意本單位申請建設工作站。
第八條 鼓勵市級以上各類產業、創業、孵化等科技園區管理機構,申請建設中原學者工作站,服務園區內各運營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原則上每個中原學者在全省進站數量不超過3個,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第十條 中原學者工作站由符合條件的單位自愿申請,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請。申請單位根據河南省科技廳發布的年度中原學者工作站申報通知,填寫有關申報材料,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推薦報省科技廳。
(二)專家評估。省科技廳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后,根據申請單位涉及的學科領域,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估,必要時組織現場考察。專家評估后,提出擬建設中原學者工作站建議名單。
(三)批準建設及授牌。按程序研究公示,無異議的,正式行文批準建設中原學者工作站,并頒發中原學者工作站牌匾。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準建設中原學者工作站:
(一)在申報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申請單位尚有法律糾紛未解決,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被行政或司法部門確認侵權行為的。
(三)申請單位因技術原因發生重大安全、質量、環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
(四)不符合中原學者工作站申報條件的。
第四章 管理與績效評估
第十二條 中原學者工作站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限一般為3年。運行滿3年經績效評估合格的,可繼續運行;績效評估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合格的可繼續運行。
第十三條 中原學者工作站因實際情況需要變更法人單位名稱等重要信息的,經各地主管部門報省科技廳備案后,可進行變更。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中原學者工作站名稱并收回牌匾:
(一)績效評估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
(二)與中原學者合作協議因故提前終止或期滿不再續簽的。
(三)建站單位因各種原因進行了合并、重組、撤銷,無法繼續維持工作站運行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科技廳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